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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气候资源新规惹争议:风和阳光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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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2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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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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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丨一朵丶小扇 发表于 2012-6-20 15:1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

      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媒体论道:

      晒衣服要请示吗?

      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让人联想起阿凡提故事中巴依卖树荫的那一段来。有人调侃:哪天下个文件说上帝也是他们的那就万事OK了。

      我相信黑龙江这部地方法规,本意不是让老百姓冬天早上晒太阳要交费,也不是夏天你去户外吹个凉风要付钱。否则你要是哪天消化系统出了问题,身体的某个部位一不小心给祖国的风能开发事业作了贡献,也向气象局伸手要补偿,这买卖关系一辈子也扯不清了。

      地球人都知道,黑龙江不会因为别的地方利用了太阳能,他们那儿就少了阳光;西伯利亚并不会因为下风口的黑龙江开发风电而派人来伸手要钱。黑龙江这条法规,核心是对“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设限门槛,进行规范。它给人们造成“霸道”的印象在于:你不是口口声声说中国能源不足么?真有人一不用政府投资,二不用污染环境,将大自然的恩赐转化成既赚钱又利民的双赢,你又一手遮天说不准了,说那是国家所有了,将来PM2.5指数降下来,你是不是还会收人家的呼吸费啊?

      其实收呼吸费,不过是句气话。我理解,老百姓是对政府习惯性垄断心怀怨气,他们担心在“规范”的名义下,又多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一手拿橡皮章、一手端杯分羹的婆婆来。煤、天然气,那些不可再生资源,管得严些紧些,不去说了;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风能和太阳能,你自己无能占着茅坑拉不出屎,还不让企业自负盈亏拿来用用?或者,不交出排污费清洁费空气污染费挂号费排队费,这坑就不让人蹲了?

      将风能太阳能当成“新型国有资产”,黑龙江这条地方性法规,典型地反映了垄断体制的弊端:坐庄发牌的、制定游戏规则的、出牌洗牌的,永远是一个角色;输赢都归他,别人插不上手。一个没有竞争的游戏,一个你想抓一手牌跟他玩一下,但必须先交钱并且必须按他单方面制定的游戏规则出牌的游戏,能是一个公平游戏健康的游戏么?

      据说有位留德博士,回国后自己花钱在郊县建了幢可以自主发电的环保房。博士想把多余的电无偿输入国家电网,咱们电力局的人说了,入网行,得交费。

      一个没有竞争的游戏,一定是个弱智的游戏。当原本属于大自然赋予公共的风能太阳能,成为政府垄断的资源,从今往后,这个产业投的是政府的钱,出的是政府的力,这样的“国家权力”,会不会无意间扼杀这个产业原本通过竞争,可以激发出来的技术开发与进步?会不会在有意或者无意间维护了既得利益者的同时,给那些试图一脚踏进这个门槛的企业,带来不亚于气象灾害的人为支出与损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太阳能风能,终有一天会走上、也应该走上规范开发利用的路子。但是,在全世界都在讲低碳讲环保,想着法子开发清洁能源的今天,在我们最期待的激励性开发、有序竞争性开发还给不出谱的时候,政府就急促呼啦地先来个国家所有化,怎不叫人浮想联翩?(浙江在线刘雪松)

      莫把民间参与当成资源保护的敌人

      仅从常识的角度作出判断,都不难理解舆论在此事上的吐槽动机:当我们每天都必不可少的太阳、风,都被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为“国有”,荒诞之感立现。

      可以明确的是,于尚处在起步阶段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而言,政府对开发主体、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实属必要。一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盲目开发;二来,也是管理效率的需要。但较之于传统能源的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较之传统能源如煤炭的开采,清洁能源的环境和安全风险都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的参与提供了先天优势;其次,囿于清洁能源在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民间资本在能源的普及和研发方面,显然有不可替代的前瞻优势,这在许多行业都已经得到证明。再者,现阶段清洁能源的发展规模和民间资本的进驻欲望,都说明市场存在民间企业的生存空间。

      清洁能源产业是一项涉及面广、耗资巨大的长期工程,从其发展路径来看,并真正站在促进国家能源结构的立场上,民间资本的进驻都是一个必然的事情。在这样一个认知下,对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大可抱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放弃对立和管制思维,主动开拓合作渠道,实现双赢。而以行政思维设立门槛障碍,注定没有赢家。(华商报朱昌俊)

      “风能太阳能属国家”于法、于理无据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南方都市报杨涛)

      对绿色能源开发应亮绿灯而非红灯

      太阳能和风能都属于清洁绿色能源,无论是从石油、煤炭等传统资源日趋紧张的角度考量,还是从绿色能源低碳环保的角度考量,太阳能和风能等绿色能源都应该逐渐引领能源开发的潮流,都应该在未来能源利用构成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对此,政府急需要做的是向开发企业提供补贴,提供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提供法律范畴内的各种扶持,大开绿灯,而绝不是开红灯,设定禁限门槛。

      实际上,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已经把太阳能和风能作为了重要一环,以法律、政策鼓励扶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近日,科技部还发布《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发电和风电的科技发展与产业化路线指明了方向(6月11日《中国建设报》)。黑龙江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规定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企业未经许可的探测开发,都人为增加了企业探测开发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的难度和成本,都是对企业开发利用绿色能源积极性的遏制。(华商报李英锋)

      空气收归国有还远吗?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要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的吗?(南方都市报廖保平)

      讽刺表达的背后

      很多网友以讽刺的口气说,“空气是否也属于国有,任何人不能随意呼吸?”……显然,这样的讽刺和质疑首先源于常识的缺乏,把风与风能混为一谈,把企业开发利用与公众自然生活混为一谈。而且,也不清楚风能开发与气象灾害的关系。当然公众对气候资源利用常识的缺乏,也是源于法律上规定不明确,没有普及相关知识。

      此外是过去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出现了很多让人不满的现象。公共资源国有化,似乎变成了国企化,而非民生化。也就是说,公众讽刺气候资源开发审批制以及国有化是有深层原因的。而“审批制国有化”很有可能会固化垄断或形成新的垄断。众所周知,“垄断”是目前最不受欢迎的现象之一,所以,公众才会以讽刺的方式表达自己情绪。

      而要想让公众认可气候资源“审批制国有化”,一是在气象法上要明确气候资源属于国有,开发实行审批制;二是在法律法规上要明确气候资源国有化不等于垄断经营;三是在审批环节要透明以防腐败,并减少审批环节的收费;四是,气候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即公共资源,要为公众谋福利,而不是让地方政府、国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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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3-1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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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丨一朵丶永恋 发表于 2012-6-21 09:50:48 | 只看该作者
    都是国家的,可是国家又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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