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中国网7月3日)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现在,药家鑫在“万人皆曰该死”的声音中被执行了死刑,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是有职业门槛的,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用在药家鑫适当的话,那么,用在李昌奎就更适当了。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而不是像李昌奎一样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县,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要说认罪、悔罪态度好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这样的情节其实是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而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执行呢?
要说两案差异的,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操纵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这一刻我真的迷茫了,中国的司法就是这样进行判刑的。
先奸后杀一名少女,随后杀害三岁幼童。不管你如何自首如何忏悔如何赔偿,这都应该是必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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